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受天津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将于2020年7月15日上午10:00采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举行天津市级储备粮竞价交易会。为了保证竞价交易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加竞价销售进口小麦专场的企业须为国内经国家有关部门资质认可的进口粮食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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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交易当事人及天津市场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已经是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会员的企业报名时,仅需在汇出保证金后,将交易数量、交易代表姓名及电话备注到汇款底联传真至我市场。非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会员的企业,需携带交易公告中报名所需材料到全国30家联网的地方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进行报名。报名后将保证金汇至我市场账户并将交易数量、交易代表姓名及电话备注到汇款底联传真至我市场。买卖双方须按竞价数量向天津市场预交履约保证金80元/吨、预交交易保证金20元/吨。2020年7月14日16:30前必须到达天津市场账户。2019年度至今于本市场交易有违约情况的企业及交易代表报名时需缴纳双倍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 电子密钥、交易账号、交易密码等为会员持有交易资格凭证,属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后果自负。
第六条 本次竞价交易会前公示的进口小麦质量检测数据仅供参考。
第七条 卖方须提供《竞价交易委托书》,并注明所卖粮食的交货承储库及仓号、品种、产地、入库时间、质量和数量。
第三章 交易秩序
第八条 交易代表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
第九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信息,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条 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的,工作人员将责令其离场。
第四章 交易时间、地点及方式
第十一条 交易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上午10:00。交易时间如有变更,天津市场提前公告。
第十二条 本次交易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
第五章 网络竞价交易
第十三条 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依次进行,竞价开始后,买方(卖方)利用交易终端显示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点价开始应价,每吨10元或10元的整数倍递增(递减)报价,允许跳跃应价,买方(卖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买方(卖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买方(卖方)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他买方(卖方)以更高(更低)的价格应价,则该买方(卖方)为该标的实际买方(卖方),该应价为标的成交价。
第十四条 在标的起点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十五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交易终端设备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断的,天津市场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故障排除后再恢复交易。
第十六条 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粮油交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自系统确定成交时即生效。交易结束后,成交的买卖双方须在规定时间内现场或通过邮寄方式签订纸质交易合同;已办理CA认证的,通过交易系统网上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天津市场作为第三方,跟踪、协调合同的履行。
第六章 竞价销售交割与结算
第十七条 交货期限以合同为准,买方需在合同生效后30天内,按成交合同一次性或分批次将货款汇入天津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每次至少按2000吨交纳粮款并办理出库。卖方确认货款到账后开具出库通知单,并通知承储库发货。交易会结束3个工作日后开始办理出库,2020年8月29日前全部出库完毕。
第十八条 交割地点为卖方指定的承储库,出库数量以交货承储库地磅为准。
第十九条 交货期限内的保管费用由卖方承担,此后由于买方原因未提走部分,超过合同规定交货期限的保管费用由买方负担。
第二十条 竞价成交价格为卖方指定承储库内的汽车车板价,不含包装。如需包装提货,买方需承担包装、灌包、检斤、缝口和口绳等费用,承储库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费用。如出库有特殊要求,买方与承储库协商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买方须由铁路运输时,应先交齐货款,与承储库商榷好铁路运输相关事宜后,再委托承储库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申报铁路运输计划,并在计划批准后办理提货手续,因货款未到而产生的费用及罚款由买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 合同交货期限内买方完成出库的,买方和卖方承储库按实际出库数量签署出库验收报告并送达卖方办理货款结算;合同交货期限内买方未完成出库的,按卖方承储库账面数量双方签署出库验收报告,并送达卖方办理货款结算。
第二十三条 进口小麦竞价交易成交后的出库工作,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年9月13日印发的关于《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国质检动[2010]486号)文件执行。买方与承储库须按规定分别向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出库联系单,经审核同意后,买方凭出库联系单办理进口小麦出库有关手续。买方未办理出库联系单,影响按期出库的,视同违约。
第二十四条 买方对出库货物的质量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应停止出库,双方应依据《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合同商务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由异议方书面申请天津市场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协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协商解决问题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交割期限,对可能带来的损失亦由过错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买方在出库过程中对承储库计量器具记录数据有异议,天津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重新校准,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交割期限,对可能带来的损失亦由过错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天津市场按成交金额的0.2%向买卖双方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 买方预缴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余额,天津市场将及时划入卖方账户作为货款。如果未成交,预缴的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退回。
第七章违约处罚
第二十八条 参加交易的买方代表竞价成交后,不在交易合同上签字盖章,视为买方违约。天津市场将买方预缴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卖方和天津市场。
第二十九条 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货款汇至卖方账户、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期限提货或故意拖延提货时间到期未能完成出库,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天津市场将买方预缴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卖方及天津市场。
第三十条 参加交易的卖方代表竞价成交后,不在交易合同上签字盖章,视为卖方违约。天津市场将卖方预缴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方及天津市场。
第三十一条 由于卖方指定承储库原因造成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货,视为卖方违约,合同终止,天津市场将卖方预缴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方及天津市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如遇特殊情况,由天津市级储备粮竞价交易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负责解释。
中国天津粮油批发交易市场
2020年7月